你服不服?

          蔡 越

  編者按:對于“要順服神”,基督徒通常不會有異議。但談到要順服人,尤其是具体到要在屬世事務上,順服政府、丈夫、父母這些直接影響我們實際生活的“人”,基督徒的口徑可就不那麼一致了,甚至是各持一詞,眾說紛紜。本刊即根据此主題對幾位慕道友和初信者進行了採訪,並請三位傳道人回應。所謂“理論是行動的先導”,願本篇採訪,對讀者將信仰落實在生活方面,有所俾益。

專制政府如何順服?

  邵莫言(中國社會科學院畢業,現在美國從事文化比較研究)

  我常在教會裡聽到“要順服掌權的”,“要順服政府”的說法,實在覺得難以認同。“順服”在中文中有“無條件服從”、“依照別人的意見不違背”之意。如果人人都對政府或掌權者一味地順從,人類社會哪來今天的文明和民主?

  人民的不順服,是推動人類社會民主進程的動力。舉幾個例子,若沒有美洲新大陸對英國殖民統治的反抗,美國根本就不會存在。沒有孫中山武力推翻清政府,現在的中國可能仍處在封建王朝的統治下……縱觀歷史,幾乎所有的制度的大改變,如從奴隸制度到封建制度,從封建制度到民主共和,無不經過沖突和流血。說起來,武裝反抗算是最極端的對政府的不順服。但若沒有這些“不順服”,試想我們人類社會,尚停留在哪一個階段?

  民主政府需要監督

  即使在和平時期,也需要人民對政府的監督和批評。如果美國黑人不抗爭到連法律都被迫修改,他們今日恐怕仍要乖乖站在公共汽車的車尾,不得去碰白人的座位。

  不要離法律太遠

  如此看來,無論在專制國家,還是在民主國家,要求人民順服,都是不合情理的。除非聖經對順服一詞有其它很好的解釋。

  所以,我理解的聖經所言的“順服”,是教導我們不要完全無視法律,不可超越法律太遠,免得自討苦吃,或付出的代價過大。

  順服丈夫,要看情況

  鄭亦鈴(來自北京,現在美國醫學研究机構工作)

  丈夫自身問題多

  聖經(《以弗所書》)第五章講到妻子當順服丈夫,我覺得,應該具体問題具体分析,不可一概而論。

  《以弗所書》講妻子順服丈夫是有前提的,即丈夫首先要愛妻子,為她捨命。而且,必須“當存敬畏基督的心,彼此順服”(《弗》5:21)。當這兩個條件不成立的時候,“順服”也不該要求。

  而且,順服丈夫要視具体情況而定,例如丈夫的靈命程度,丈夫對妻子的感情深度,丈夫本身的素質、水平。丈夫的決定有明顯的錯誤時,就不必順從。

  李娜的故事

  我的好友李娜,先丈夫來美五年。前年她家要申請美國綠卡,她丈夫根據報紙廣告,找了一個他認為很好的律師,李娜則強烈反對,指出那個律師不可靠。但丈夫堅持己見。所在教會的牧師知道了,認為李娜應當順服丈夫。

  李娜照做了。到今年年初,那個律師攜款出逃,辦公室關閉。李娜家不僅損失了金錢,更浪費了寶貴的時間。而且,連遞交的全部資料文件也不知所終。這時李娜的丈夫仍不肯承認錯誤,搬出各種理由辯解,甚至還說“神要妻子順服丈夫,自然也包括接受丈夫的決定所帶來的不理想結果,這才是順服到底。”李娜被他氣得天天吃Tylenol(一種止痛藥)。這就屬於丈夫的水準或能力不足以做一家之主的情況。

  一句頂一萬句?

  這個例子雖然有一點特殊,但平時,丈夫們由於自身的缺點,常常做出不正確的決定,卻是很普遍的。這種情況下,也要順服嗎?

  聖經要求我們順服,原本是為了我們作妻子以及整個家庭的好處。如果把其變成了硬性規定,而無視很多人的痛苦,就不合理了,人們也會覺得教會有些冷酷。

  另外,“順服丈夫”的理論基礎,是“丈夫是妻子的頭”。這話是使徒保羅說的。保羅說過很多帶有時代烙印的話,比如女人應當在人前蒙頭,在會中要“閉口不言”。“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,原是可恥的”(《林前》14:35)。我相信他的教導,對當時當地的那些婦女是有好處的。但現在,這還是合理的嗎?我們又見過幾個師母在教會裡蒙頭,或從來閉口不言的呢?

  所以,若要人把聖經人物,尤其是使徒,說過的每一句話,都當作紅寶書,“一句頂一萬句”,那豈不就是迷信了?

  先問父母愛不愛孩子

  賀謙(來自黑龍江,現在美國從事國際貿易)

  煮雞蛋的父親

  我從小最反感人家說“父母的愛,是天下最偉大的”,或是“天下無不是的父母,兒女必須聽從。”我父母從小就拿這些話壓我,要我不管是非,都得服從他們。

  其實父母也是人,也有罪性。總体來說,父母的愛是偉大的,但具体到個人,很多父母的愛,卻是自私的,短視的,甚至被罪惡污染的。中國大陸著名作家,《血色黃昏》的作家老鬼,曾寫過一篇文章,講述在“三年自然災害”期間,他餓得要死,他哥哥甚至餓得昏倒,他父親卻每天在自己屋中的煤油爐上為自己煮一個雞蛋吃。有一次他爸爸煮雞蛋的時候,被他看見了。他爸爸不動容地說,你不要眼饞,我能吃到這樣的東西是因為我有這樣的待遇(“即高幹待遇”)。

  自私父母何其多

  我相信老鬼的父親,也不是完全不愛兒子,只是自私,把自己的需要、自己的生命,放在孩子之前而已。而自私的父母,天下何其多!那為報負妻子用保鮮紙蒙死嬰兒的,把兒子塞進汽車活活淹死在河裡的,把女兒掐死再報失蹤的,我們見過的還少嗎?在這樣的情形、環境下,把“順服父母”當作普世真理,推及到每一個人身上,是不合適的。

  所以我認為,當父母確實愛孩子時,孩子當順服父母,因為父母所做的,必是為了孩子好。否則,免談。

回應一

有範圍,有條件

  遠志明(神州傳播公司總編導)

  權柄的分配

  順服是一個很大的概念,只有對神的順服才是絕對的。對其他任何人、政府的順服,都不可能是絕對的而只能是相對的。

  神的權柄是絕對的。以一個圓為比喻,神覆蓋了全面積,三百六十度。在這圓中,又有“屬靈”和“屬世”兩個範疇。在“屬靈”的範疇內,任何人、政府無權也無力代替神。

  在“屬世”的範疇內,神分了一部分世俗權柄給掌權者,一部分倫理權柄給父母,一部分家庭的權柄給丈夫。

  當這些人使用這些權柄符合神的旨意時(神的旨意已顯明在聖經裡,并繼續在聖靈裡得著印証),順服他們是應該的,因為他們的權柄是神給的,順服他們相當於順服神。若他們濫用權柄或僭越神,順服他們就是違背神。

  明確的範圍

  順服是有範圍的,這範圍早已由神劃定。對於不同的掌權對象,有不同的順服範圍。例如,對父母的順服,必然與對政府的順服不同。

  神要我們順服,是要我們順服神賜給他們的那一部分權柄。比如對政府,要順服它作為執政者的權柄,即“該撒的物歸該撒”。要向它納稅,出入境要獲批准--你不願意也不行,會被抓起來,而且“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”(《太》5:26),就不放你出來。但如果政府所做的,超出了它的權責範圍,例如剝奪人民對神的信仰,神的兒女們就無法聽從。

  適用的條件

  順服也是有條件的,這條件就是被順服者的行為,要符合神給人的基本原則。當一個政府奴役人民時,就剝奪了神賜給人的尊貴、自由和祂自己的形像,神就賦予這些被奴僕的人民反抗的權柄。

  即使在一個民主國家,我們也要清楚地看到,人是有罪性的,必須互相監督。必須用民主制度、法律等,制衡政府,使政府不得以一己一黨之私治理國家。否則,國家會有災難。

  行不通的絕對

  對人不存在全範圍無條件的絕對順服。聖經說人都是罪人,我們怎能對罪人無條件順服呢?只有對神當完全順服,因為神才是絕對權威。其他的,都是相對權威。如果有人認為完全順服人是行得通的,那這人就是一個瞎子,看不到人的罪性。同理,如果有人或政府要求他人完全順服他,這就是他(它)在濫用特權,是瀆神,是人罪性的表現。

  不要停在中途

  至於談到聖經中的話,是不是“一句頂一萬句”的問題,保羅倒有一個很好的回答,“字句叫人死,精義叫人活。”在英文版聖經中,“精義”又釋作“聖靈”,也就是說,若沒有聖靈的透視,聖經會被曲解、斷章取義,會變成律法。這就是“宗教叫人死,信仰使人活”的意思。

  我的朋友蔡選青說過一句話,要注意“說話的神”與“神說的話”的不同之處。我理解是:一、神的話非常重要,只有通過神的話,我們才能認識神。二、通過神的話去認識那位又真又活的神自己,這才是我們的目的,才是信仰的極致。三、神的話通向說話的神,如果只停留在路上而不到達神自己那裡,就會變成律法主義。

回應二

不公平嗎?

  呂佩淵(美國北加州,豐收神學院教授)

  名詞本身是空的

  順服就是在神所安排的人際關係裡,遵從真理,靠著從神而來的恩典和愛,學習適當的表達和成長。

  人和人之間的順服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。有人說,中文中的“順服”一詞,含有“無條件--正確也服從,不正確也服從”的意思。我的回答是,這是一個定義的問題,而這個定義,在各種字典上或哲學、神學範圍,可能是眾說紛云的。名詞完全是空的,要看上下文和背景。

  別管對方怎麼樣?

  人與人之間的順服,是相對順服,是從人與神的絕對順服關係發展出來的。但倘若有人因此聲稱:“我只順服神,不順服人。”就錯了。《羅馬書》13:1說:“在上有權柄的,人人當順服他,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。”在掌權者的權責範圍內,我們當尊重順服他。

  而且,既然“順服”是我們自己在這種價值觀下做的決定,就不要管對方是怎麼樣的,是如何對待我們的。就如我們當兵受訓練的時候一樣,命令如果是合理的,我們就稱其為訓練,如不合理,就當它是磨練。

  只好接受損失

  具体到前面鄭亦鈴在《順服丈夫,要看情況》一文中提到的丈夫聘錯律師的情況,我認為,通常是誰對相關情況和移民法比較了解,誰來決定請哪個律師。一旦講出了“我是丈夫……你要聽我的”,就說明他們的關係已出現了問題。丈夫已不能以“僕人”身份領導家庭。

  這時妻子就面臨選擇,因為丈夫做的這個決定,雖然沒有原則上的錯誤(例如違反法律),卻不一定是最好的決定。我認為,通過長時間的禱告、溝通。如果丈夫仍然堅持己見,妻子當尊重丈夫的選擇,如果因此而蒙受實際損失,也只好接受,希望丈夫因此而改進,學習更好的leadership(領導)。

  兩害相權取其輕

  比起妻子強行另做選擇,導致爭吵甚而離婚(且不管誰對誰錯),這種損失還算是小的。這大概可以算是“兩害相權取其輕”吧。

  走完一里再走第二里(《馬太福音》5:41),明知不必如此,但為天父,為見証,卻甘心樂意,聖經鼓勵這樣做。

  世俗宣揚男女平等,聖經教導男女角色有別,要互補。而leadership(領導)確屬男人的職分。這不只限於保羅那個時代,而是普世性的原則。

  好父母,壞父母

  和父母的關係,也是如此。有一個傳道人講過一個故事。他很小的時候,他的父親就遺棄了他和母親。母親獨自含辛茹苦地把他撫養大。等到他大學畢業了,他父親卻突然出現,並硬要參加他的畢業典禮。從來沒有播種卻想收穫,他對父親的這種作風頗為反感。然而,他還是邀請了父親參加畢業典禮。因為即使面對的是一個壞父親,他仍然決定要盡兒子的職責。

  世上確實有很多如老鬼所描寫的那樣的父親母親,即使是好父母,他們的要求和命令,也不盡正確。然而為人子女的,仍然要對他們盡責任和義務。包括,在“相對順服”的原則下,順服他們。當父母有困難,有需要時,也要供應他們。

  假如希特勒是你兒子

  不公平,是嗎?還有很多人覺得希特勒死前若信神認了罪,也可以上天堂,更不公平。然而,讓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問題:如果希特勒是你的至親的親人,比如兒子、丈夫、父親、兄弟,你會不會願意再給他一次机會?天父對他們的愛,也是如此啊。

  “愛能遮掩許多的罪。”(《彼前》4:8)聖經教導我們愛仇敵。我們連“仇敵”都能愛,為什麼不能愛有過錯的父母?他們雖然破壞了和我們的關係,待我們不像父母,我們卻不用世間的辦法以怨報怨,我們仍待他們像子女待父母。因為將來我們要交賬的,是向神,不是向他們。

  這確實很困難,那麼,就讓我們一起依靠神的恩典吧。

回應三

不是阿Q精神

  史正(北美傳道人)

  聽了邵莫言、鄭亦鈴、賀謙三位讀者的問題後,第一個感覺是:他們是用人世間一些較極端、反常的現象--盡管是真實現象,來質疑聖經在今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。

  任何人閱讀聖經的教導,特別是那些具体的對人、對事、對物的命令時,必須有一個基本了解:新約聖經中耶穌基督及使徒們的要求,不在於你當“做”(do)什麼,乃在於你“是”(be)什麼人。這是普世性的原則,與時代無關。

  “順服”,就如《馬太福音》五至七章山上寶訓所吩咐的“愛仇敵;為逼迫者禱告;打右臉,給左臉;搶內衣,給外衣;走一里路,陪第二里……”一樣,是為有天國子民的品格、有基督生命的人講的。他們是八福中所說的虛心、清心、溫柔、和睦……的人,因此遵守這些看來不合理、不可能的吩咐時,就有天父上帝那種“愛好人、也愛歹人”的生命和胸懷;順服就不是咬緊牙關、勉為其難的苦修,而是有愛、有信、有望的生活方式。

  當我們的生命還不夠豐盛,覺得還達不到那麼高超的境界時,我認為上帝會容許我們用智慧、理性、常識去做判斷,而非無知盲從勉強順服。但我必須特別強調,耶穌基督給我們的榜樣,卻是在可以自主的情況下“存心順服”(《腓》2:8)。祂在世時也多次順服平凡的父母和兇暴的羅馬政府的納稅制度。雖然古今中外的知識份子都希望當家作主,都希望自撐半邊天,但若想要跟隨基督追求更豐盛的生命,順服就成為一種最基要的操練。

  我見過許多能幹的妻子、大陸家庭教會的信徒、海外華人中的成年人,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,甘願以順服代替對抗。他們以“無能的能力”(the power of powerless)嬴得最好的結果;就如主耶穌以及《希伯來書》十一章所列舉的摩西、亞伯拉罕……那些信心偉人一般。

  這是積極的行動(act),不是消極的回應(react)。

  這不是阿Q精神,是基督精神。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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